beat365 手机版官方网站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细则(暂行)

作者:沈琴 日期:2018-06-21 点击:1602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,推进基层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〈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〉的若干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  本细则所称的基层党组织,指学院、部门、附属医院等党的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,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。

第三条  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,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进行,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二级党委、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换届选举进行指导,二级党委、党总支负责对所辖党支部换届选举进行指导。

第四条  二级党委、党总支、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至5年,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。如因特殊情况,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,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,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。

第五条  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党员人数在500人以内的,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基层委员会;超过500人的,报经校党委批准,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

第六条  正式党员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正式组织关系未转入的、临时到学校各级组织的流动党员不参与学校基层组织的选举。

第七条  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,充分发扬民主,体现选举人的意志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。

第二章  换届选举的准备工作

第八条  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应专门研究换届选举有关事宜。对换届选举的时间、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、委员人数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后,向上级党组织提交换届选举的请示。

第九条  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,基层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筹备工作,包括党员的教育、组织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、起草工作报告等。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总结和下届委员会的工作目标。

第十条  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基层党委,要先选举产生党员代表。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广泛性的原则,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确定。

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20%。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,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,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

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,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。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,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,获得正式资格。

第十一条  确定会议议程,明确时间、地点,约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参加。 

第三章  委员会的选举

第十二条  二级党委、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,设书记1人,副书记1人。确因工作需要或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,在征得校党委同意后,可适当增加委员人数。

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,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,其中设书记1人,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;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,只设支部书记1人,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。党的基层委员会可设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等。二级党委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,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,由校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。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。

第十三条  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差额选举产生,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%

二级党委、党总支委员会的委员由基层党支部提名,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支部的意见,按差额20%以上研究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报校党委审批。党支部委员由党支部党员提名,党支部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按委员数差额20%以上研究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。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后,确定为委员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。

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,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。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,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。

第十五条  委员会的书记、副书记,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,一般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,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。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的产生,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后提出候选人,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,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。

十六  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;书记、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、副书记,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,报校党委批准。

第四章选举的实施

第十七条  基层党组织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召开。选举前,由上届委员会书记代表上届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,并就党费收缴使用情况、委员候选人产生情况、召开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情况等作出说明。

第十八条  选举的主要程序及注意事项:

1.清点到会人数。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(代表)人数和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(代表)人数,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(代表)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,会议方可进行选举。党员或党员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大会的应提前请假。

根据有关规定,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,报上级党组织同意,并经党员大会通过,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:

1)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;

2)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;

3)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,但正在服刑的;

4)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;

5)工作调动、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党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。

上述情况之外,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,但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。

2.通过选举办法。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,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。

3.通过监票人、计票人名单。

选举设监票人,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。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,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选举正、副书记的全体委员会议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、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产生,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。

选举设计票人。计票人可由党员或党员代表推荐,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确定;也可直接由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指定。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。

4.宣布下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名单。

5.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,计票人分发选票,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。

6.填写选票。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,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,也可以弃权。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,投弃权票的不能另选他人。

7.监票人、计票人清点选票,确认选举是否有效。选举收回的选票,少于等于投票人数,选举有效;多于投票人数,选举无效,应重新选举。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,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。书写模糊完全无法辨认的选票,全票无效;书写部分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,可辨认的部分有效,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。

8.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。投票结束后,监票人、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,作统计记录。

9.报告候选人的得票情况。由监票人签字并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。

10.由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。

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,始得当选。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,以得票多的当选。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,得票多的当选。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,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。如果接近应选名额,也可以减少名额,不再进行选举。

第十九条  新选出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、副书记。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从新一届委员会中推荐一名委员主持。

第二十条  选举结束后,及时将下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:

1.选举结果。原始的监票人、计票人签名的统计结果,加盖基层党组织印章。

2.文字报告。主要报告以下内容: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时间;本单位实有党员人数,其中正式党员数和有选举权的党员数;应到会人数,实到会人数;发出选票数,收回选票数,其中有效票数;当选委员名单(以得票多少为序);第一次全体委员会时间、出席委员数、书记及副书记得票数、委员分工情况;选举中的其他情况。

第二十一条在上级党组织关于选举结果的批复下达之前,上届委员会仍履行职责,坚持正常工作;批复下达后,上届委员会向全体党员公布,并与新一届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,同时上届委员会成员的原任职务自然免除。

第五章    

第二十二条  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进行,凡有违反规定的行为,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予有关党组织、党员批评教育,直至给予组织处理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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